辩方律师道,“三位专家均为我国精神病法医鉴定领悟的权威人士,有司法部认可的精神病鉴定资质。其中专家罗霞针对姜暮的心里问题已经有数月的接触和研究。”
公诉人道,“鉴定书中均未列明所用到的鉴定的手段和方法,我质疑鉴定方法科学性,乃至鉴定方的公正性。”
辩方律师道,“审判长,因情况复杂,程慧芳的信件证据我是在昨天晚上才拿到的,公诉方提出质疑可以重新申请专家鉴定,同时也可以传唤姜暮当庭作证。”
审判长道,“姜暮已拒绝上庭,姜暮的家属也不愿意她上庭。”
姜源闻言激动道,“我的案子跟姜暮根本就没有关系。”
辩方律师不理会姜源,道,“审判长,姜暮的证词将对被告人的判决有重大影响,请求姜暮上庭。”
姜源起身,道,“审判长,法律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找她来做什么?”
辩方律师道,“审判长,《刑事诉讼法》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是指一般证人,不包括被害人。姜暮可以上庭作证。”
姜源激动,豁然往前一步,“姜暮不是本案被害人,本案被害人都死绝了,在本案中她不能作为证人……”
辩方律师脸色阴沉,正欲反驳,审判长打断,“被告人为什么不希望证人出庭作证?”
姜源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他语无伦次道,“我请求更换律师。我有权利请求更换律师……”
辩方律师立即起身,打断道,“审判长,根据我国法律,在被告人拒绝指派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查明原因,如果理由正当,应当允许。但我的当事人姜源已经不止一次提出更换指派律师的要求,在之前指派律师过程中已经拒绝过其他律师,其理由根本不合理,请法庭拒绝被告人的不合理要求。”
姜源忍无可忍,“辩护律师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连拒绝的权利都没有吗。我的理由哪里不合理?”
辩方律师道,“审判长,我在尽力为维护我的当事人的权益做最大努力,即便违背当事人意愿,但并无过失。且本人作为辩护律师为此案件提供了热情的积极的辩护以及高质量的法律代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我的当事人的要求不合乎常理。”
审判长道,“拒绝被告人的请求,接下来……”
姜源崩溃了,“休庭,你应该休庭……我要换律师……”
审判长不悦,历声道,“被告人没有申请休庭的权利,庭审继续。”他看向公诉人,问,“公诉人意见呢?”
公诉人道,“为验证信件内容的可信度,我当然可以当庭质问姜暮。而且武之华的证词模棱两可,‘不否认’并不等于‘承认’,我怀疑证据的真实性,也必须请武之华当庭作证。”
姜源痛斥,“你非专家如何能通过询问验证幻觉的真实性?简直就是无稽之谈,姜暮出庭毫无意义。”
公诉人道,“证明不了说明你的辩护律师举证能力不行。”
姜源道,“审判长,我已认罪,我的这个案子完全不涉及姜暮,而且姜暮目前的精神情况,已不允许再被刺激,强行询问恐怕会使病情更严重,我请求法庭驳回公诉人、辩护律师的不合理请求。”
审判长道,“辩护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深深地看了姜源一眼,姜源恳求她说点什么,她却咬牙道,“仍然希望姜暮上庭说出真相。”
公诉人道,“审判长,姜暮必须当庭接受调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证明自己确实被李舰性侵,至于她的精神状况,法庭只需要考虑、关注、分辨她的证言是否在精神状态良好下做出并真实有效即可,必要的话,可以请专家出庭。如果姜暮不愿意出庭,那么就目前的证据来说,我只能遗憾地说,辩方律师的证据证明力不足。
“在这里我要申明我的立场,虽然我是公诉方,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我们最终的目的,请审判长酌情判断。”
姜源猛然向前冲,吼道,“你在放什么屁,什么真相,什么是真相……你还要什么真相……”
身后的法警立即扣押住他,但遮不住他的嘴,“真相已经在你的诉讼书里了……你算什么狗屁公诉人……”
现场顿时陷入混乱,审判长发火,“被告人注意庭审秩序,这里不是你无理取闹的地方……”
发生这样的庭闹,审判长还是头一回遇到,简直是不可理喻。
姜源却根本不理会,这个男人像是疯了一样,以一种自杀式的绝对攻击性,不分敌我,朝所有人“飞扑”而去,“公诉人,你难道要当庭否认自己的公诉意见?审判长,法庭的严肃何在,检察院的严肃何在……”
审判长被激怒,“被告人——”
这时,法庭的大门猛地被推开,伴随着沉重的钢板门冗长而庄严的低诉声,一道小巧的身影在炽烈的白光里出现,一声决然而又紧张的声音在厚重的、肃然的寂静中清冽地响起,“我……我有话要说……”
所有人愕然回头,那道蓝色校服在门缝中间,剧烈地颤抖着。
那少女紧紧揪着校服外套的下摆,以努力让自己没有晕倒的惨烈姿势,发出一道痛苦的低吟,“我要出庭作证——”
案发半年后庭审2
在法官告知了证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后,姜暮被要求做法庭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