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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五(第2页)
的殴打行为完全出于一种寻求刺激的冲动
。
如
果
“
事出有因
”
而殴打他人
,
由于侵害对象是特
定
的
,
事由也是特定的
,
不属寻衅滋事罪
,
如果造
成
他
人伤害或死亡的
,
应适用刑法第犯条和
条
处罚
。
另一种观点认为
,
界定行为人
“
殴打他人
”
是
否属
“
随意
”,
应该考察其主观动机是不是出于
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
,
逞强斗狠
,
抖威争霸
或
泄不满
,
寻求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