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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章(第1页)

因为案件影响恶劣,来自北京、上海等地的几十名记者提前一天抵达,早早候在法院门口,架好机位,等待着这个十恶不赦之徒现身。

姜暮的身影淹没在人群里,喊了他一声,“爸——”

姜源身体一抖,在台阶上狠狠卡了一个大跟头。

“爸爸——”她突然猛劲儿拨开拥挤的人群,担心地追了上去,急切地大喊道,“妈妈说小孩子不允许参加庭审的,但我可以……我可以在外面等你——”

他回头,看到一张噙着紧张微笑的娇俏小脸,在拼尽全力朝他赶来,那一刻,朝阳在她身后颜色尽褪。

他红了眼圈,僵硬地朝姜暮摆了摆手,示意她回家去。

法警扶起姜源,走进法院大门。

……

案件审理由两名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引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小双山县的案子中还是头一次。

当公诉人宣读了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姜源提起公诉的起诉书后,姜源承认所有指控均为事实。

面对公诉人对案件的询问,姜源也完全供认不讳。

然而审判的焦点,定焦在杀人动机上。

辩方律师询问姜源,“你说你常带姜暮去的那家小双山旅馆,你记得去过多少次吗?”

姜源摇头,道,“不记得去过多少次。”

辩方律师道,“记不得多少次,也就是说去过很多次。”

姜源明显犹豫一下,最终点头,“算是。”

辩方律师道,“那么你知道那家旅馆订房的座机号码吗?你能准确形容出小双山旅馆办理入住的程序有什么特殊之处吗?”

姜源道,“不知道座机号码,也形容不出。”

辩方女律师道,“你为什么常带姜暮住旅馆?你家就住在本县城内,却常常带女儿住旅馆,你为什么要这样做?”

公诉人立即打断,“辩方律师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请辩方律师立即停止无关问题的询问。”

辩方律师道,“审判长,我想向法庭展现的是,被告人姜源虽然杀人证据确凿,但被告人所自述的杀人动机不成立,其实另有隐情。”

公诉人再次打断,“本案被告人杀人动机已明确,被告人供认不讳,不存在动机不成立的情况。”

辩方律师道,“审判长,事实上,我的当事人杀害张文斌以及李舰的杀人动机,涉及另外一桩不为人知的性侵案……”

……

辩方律师将李雪梅在开庭前一晚递交给她的信件交给法警,法警呈交给审判长,信件在审判员、公诉人、被告人中间传阅。

公诉人阅后发言,“真实性无异议,信件是姜暮写给姥姥的,信中讲述了有关于程慧芳的一个惨痛的故事,我很遗憾。但与本案毫无关联性。”

辩方律师又提交了三份三位精神科专家出具的精神鉴定报告,经论证证明——姜暮患有精神障碍,且姜暮信中所说的程慧芳所经历的一切,可以认定是姜暮本人的真实经历。

同时,还有一份姜暮曾以程慧芳之名参加舞蹈比赛的报名信息。

公诉人愤然道,“我再次提醒辩方律师,证据与本案毫无关联性,这是另外一个案件。”

审判长道,“请辩方律师注意。”

辩方律师道,“审判长,在张文斌被杀案调查期间,警方一直将嫌疑人定焦在姜暮和李舰身上,甚至调查方向也一直定焦在是否因姜暮被性侵而导致谋杀惨案,可见关键性,就连公诉人也在审查起诉阶段调取了张文斌被杀案中李舰和姜暮两人关于性侵案的口供,可见案件的关联性,请公诉人不要自己打脸。”

……

李成和上庭。

李成和道,“61儿童节那天,姜暮的姥姥去过律所找我,询问关于少女被侵犯的案件的现状、胜诉率等情况。我怀疑她身边有孩子被性侵。于是我回小双山进行查证,在学校运动会那天,我在‘小双山招待所’见到姜暮与男人开房,开房记录上登记的是姜源和姜暮两人的名字,但我没看到姜源,却看到了和姜暮在一起的张文斌。”

辩方律师道,“你的意思是,约姜暮的人可能不是姜源?”

李成和道,“没错,姜源作为父亲本没有理由带女儿去旅馆住,而且,我从姜暮姥姥那里得知少女与性侵犯用书签约在小双山旅馆,如果去旅馆的人是姜源,何必用书签相约,这更不符合常理。”

辩方律师道,“张文斌在饭局前一天找过你?”

李成和道,“没错。”

辩方律师道,“找你做什么?”

李成和道,“张文斌咨询有关□□案帮助犯是如何界定,以及包庇犯罪是如何界定与量刑的。”

辩方律师道,“也就是说在你们的对话中,你能感觉到张文斌已经透露了他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立即反对,“辩方律师的问题具有严重诱导性,请停止发问。”

辩方律师继续问,“在你担任李舰的辩护律师期间,徐红曾联合李奶奶劝说李雪梅出具性侵罪谅解书?”

李成和道,“是的。”

辩方律师道,“据你观察,他们为什么这样做?”

李成和道,“因为李舰自称在张文斌被杀当时,他与姜暮在打更房,姜暮却拒绝作证,所以李舰当时作为张文斌被杀案的嫌疑人,我当时的委托人徐红希望通过金钱和解,使姜暮说出打更房性侵真相,为李舰提供不在场证明。”

辩方律师道,“也就是说,李舰确在张文斌被杀时性侵姜暮,且徐红和李奶奶均对李舰性侵姜暮的犯罪行为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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